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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虚拟币电诈引流人员是否构成共犯,应考量犯意联络与稳定协作等因素
PANews 8月18日消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期裁判中明确,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引流人员”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或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具体判断构成何罪时,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与上游诈骗犯罪团伙是否有明确的犯意联络、是否形成稳定协作分工关系等因素。 本案中,包某霞组建引流团队,招募薛某、顾某佳担任管理人员,与境外诈骗组织直接对接任务,冒充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诱骗被害人加入诈骗群组,致30名被害人被骗234万余元。团伙通过虚拟货币结算薪资,话务员按入群人数获高额提成。法院认定三人作为引流环节组织者和核心成员,对诈骗行为存在主观明知,构成诈骗罪共犯,分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和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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