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通过加密旅行规则,要求验证自托管钱包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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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SEC收到21Shares Injective ETF的修订版S-1/A申请文件
PANews 9月19日消息,据 Crypto Briefing 报道,SEC 已收到 21Shares Injective ETF 的修订 S-1/A 注册声明,该申请更新了 2025 年 10 月的原始文件。若获批,该 ETF 将以 TINJ 代码在纳斯达克上市,通过 FTSE Injective 指数被动跟踪 INJ 代币表现,并可酌情对部分持仓进行质押以提升收益。21Shares 此前已在欧洲推出 Injective 质押 ETP,此次为美国市场拓展。
Grayscale向SEC提交莱特币信托转ETF申请,代码为LTCN
PANews 9月13日消息,据 Cointelegraph 报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收到了 Grayscale 提交的文件,该申请旨在将 Litecoin Trust 更名为“Grayscale Litecoin Trust ETF”,目标是在纽交所 Arca 上市,股票代码为 LTCN。
加密公司敦促 SEC 加快 ETF 审查:Grayscale 要求 45 天回应承诺
火星财经消息,据 The Block 报道,多家加密公司正积极游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加快 ETF 审查流程,并允许提交保密草案文件。其中,Grayscale 明确要求 SEC 工作人员在 45 天内作出回应承诺。不过,Jane Street 与嘉信理财(Schwab)对此持保留态度,对匆忙推进上市及保密文件提交机制表达了担忧。
SEC将决定加密ETF申报是否保密及审核速度,Grayscale、A16z等与Jane Street、Charles Schwab立场分歧
Odaily星球日报讯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公开其针对“Novel ETFs”的征求意见回复,相关基金可持有加密资产或采用非常规策略。意见分歧集中在申报文件是否在基金开始交易前保持公开,以及审核流程应当多快。 加密资产管理公司 Grayscale 与加密政策组织 Crypto Council for Innovation(CCI)支持设置可选保密申报期,以减少竞争对手提交模仿性文件。Charles Schwab 反对完全保密,建议至少提前 75 天公开申报文件。 Grayscale 要求 SEC 在 45 天内回复,CCI 主张保密流程不应延长自动生效或审核期限。风险投资机构 Andreessen Horowitz(A16z)支持缩短审核时间,但强调不应降低审查力度;交易公司 Jane Street 则认为加快流程可能导致产品质量、竞争力及流动性下降。 美国目前已有 174 只与加密资产相关的 ETF,BlackRock 旗下 iShares Bitcoin Trust ETF(IBIT)管理资产约 610 亿美元,占相关 ETF 总资产约 38%。SEC 将决定申报保密安排及审核速度是否调整。(Bitcoin.com News)
加密行业多方就新型ETF监管向SEC提交差异化规则建议
Odaily星球日报讯 加密企业、资产管理机构、做市商及消费者权益组织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意见,回应其针对“新型 ETF”监管框架的征求意见,涉及加密资产、私募资产、事件合约和杠杆策略等交易所交易产品。 加密行业组织 Crypto Council for Innovation(CCI)建议,将部分适用于 ETF 的监管便利扩展至非 ETF 交易所交易产品。风险投资机构 Andreessen Horowitz(A16z)表示,SEC 应依据产品资产和风险评估,不应将所有新型 ETF 视为同一类别。 Grayscale 反对为成熟数字资产产品新增投资组合限制,Chainalysis 建议利用公链实现实时监测和可验证披露。Kalshi 支持事件合约纳入注册基金,消费者权益组织 Public Citizen 则反对事件合约 ETF 面向散户。SEC 将评估采用统一监管框架或按产品结构和风险分别制定规则。(Decrypt)
加密行业敦促美 SEC 避免对新型 ETF 实施一刀切限制
火星财经消息,据 Cointelegraph 报道,a16z、Grayscale 及加密创新委员会(CCI)等加密行业参与者敦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避免对“新型”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实施一刀切限制,而应根据产品的个体风险参数进行评估。三份意见函均于 8 月 31 日提交,正值 SEC 就新型 ETF 监管征询公众意见的 60 天窗口期临近结束。SEC 于 6 月 30 日启动该咨询,就现有监管是否充分、此类基金应如何监管以及注册流程是否需要调整征求意见。a16z 认为,基于加密的 ETP 如今已受益于更成熟的市场基础设施,包括交易所批准的上市标准和既定的披露要求,因此不应与持有私募资产或采用其他新型策略的产品归为一类。Grayscale 同样主张,具有成熟合规与披露记录的数字资产产品不应仅因被定性为“新型”而面临新的投资组合条件或披露制度。CCI 则呼吁在 ETF 与非 ETF 的 ETP 之间实现可比的监管效率,同时保留现有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各方普遍反对可能增加额外要求或推迟产品上市的类别性监管调整,但在分类、审批流程和术语上存在分歧。关于 ETF 标签的争议尤为明显:a16z 提议将 ETF 一词仅用于 1940 年《投资公司法》下的基金,而 Grayscale 认为 ETF 应描述经济特征而非法律外壳。